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现将《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九门口长城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绥中县人民政府负责九门口长城的保护工作,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九门口长城的保护与管理。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凡在九门口长城保护区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九门口长城实行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九门口长城保护区,按照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分为主体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生态环境保护区。
第七条 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为九门口长城沿线,自城墙两侧墙基起,各外延100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第八条 九门口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主体保护区外,300米以内。要保持此类区域内的地形、环境风貌。
第九条 九门口长城的生态环境保护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外,500米以内。区内严禁开山采矿、毁林种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毁损九门口长城的活动。禁止在九门口长城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古迹进行修缮或修复时,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其修缮或修复方案应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 九门口长城保护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九门口长城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第十四条 凡进入九门口长城保护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文物及其附属设施,遵守各项保护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保护九门口长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2日印发